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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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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说明 / Details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十三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扩建建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实用的(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三、《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  一、第十九条: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二、第二十三条: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如有违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你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将承担如下法律后果:  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三)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五、《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对本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雷电防护装置进行检测,检测报告存档备查。六、《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园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建立健全地方防雷减灾管理体系,把防雷安全纳入政府考核体系,依法落实防雷安全政府属地监管责任。气象、住建、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等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本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督查、专项检查、执法检查和考核范畴,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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